深 圳 经 济 特 区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招 标 投 标 条 例
(1993年 11 月 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确保 工程质
量,合理控制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 区(以下简称
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内的施工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组织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组织者向技术资质符合该工程要求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 被邀请
参加施工投标的企业不得少于三家(含三家);
(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经区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批
准后可以议标。议标的具体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