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分级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条 为了有效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和消防备案抽
查管理职责,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
部令第 10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
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辖权限,对本省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进行指定管辖。
(二)参加国家级、 省级重点建设工程方案论证和初步设计
审核。
(三)监督指导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
第四条 州、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规定的,辖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