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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6 号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09
年 4月 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9年 5月 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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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落实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 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 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
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 村民自建住宅、 救灾和其他临
时性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