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09年 4月 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6号发布,根据
2012年 7月 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的决
定》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四章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
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
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
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