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办事指南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应符合 《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评定规则》(GA836-2009)。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
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竣工
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申请消防验收。
1.建筑总面积大于 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 会堂,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 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
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 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