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签证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加强现场签证管理 , 有效地控制工程成本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制度所述的工程签证分为经济签证和工期签证二种。
1.3 本制度可作为施工承包合同和委托监理合同的附件。
2.签证范围
2.1 出现下列事项的,须由承包人申报现场经济签证:
(1)完成工程设计变更任务;
(2)应项目现场代表(下称现场代表)要求,完成非合同范围内的零星建设及劳务;
(3)非己方责任造成已完工程的返工、拆除、清理、而增加工程量;
(4)经现场代表许诺,变更生产工艺,达到业主的期望目标;
(5)经现场代表同意,抢险救灾,给业主挽回经济损失。
2.2 发生下列事项须由承包人申报现场工期签证:
(1)因业主原因造无法连续施工而延误工期;
(2)非己方责任的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而增加了作业天数;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程停工或缓建。
2.3 承包人出现下列事项,项目监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