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行为,维
护发包人和监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
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人。监理服务招标应优先考虑监理
单位的资信程度、监理方案的优劣等技术因素。
第三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
规的规定,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
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
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
费,其基准价根据 《建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