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 8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86 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 2000 年 12 月 29日经第 36 次部常务会议
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
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 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 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