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 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 制定本
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 扩建、 改建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并以书面形
式与
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 内容、 服务期限
和酬金, 以
及双方的义务、 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 建设单位将勘察、 设计、 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
应在
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 内容、 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 监理的范围、 内容和权限及总监
理工
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 应
通
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