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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
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
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
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
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
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
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
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
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
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