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工 程 质 量 保 证 金 管 理 办 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
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
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
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
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
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1 年,最长不超过 2 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
定。
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
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