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保障建设
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
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以下简称 “质量检
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接
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建设工
程及其所使用的建筑材料、 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
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
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出具检测报告, 并
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