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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术语
1.1.1 取样: 指按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抽取试样样品的过程。
1.1.2 送样: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检测资格的单位承检的全过程。
1.2 规定
1.2.1所有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全部原材料及现场制作的混凝土、 砂浆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送
样制度。
1.2.2见证取样送样的要求:
1、见证人员应是本工程监理单位人员。
2、施工企业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3、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企业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亲自封样。
4、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检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员应在检验
委托单上签名。
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未注明的,见
证人员应在检验报告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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