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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4 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 2007 年 10
月 30 日经建设部第 142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建设部决定对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25 号 )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二、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
修改,重新发布。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2004 年 3月 17 日建设部令第 125 号,2007 年 11月 26 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 <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