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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已于 2004年
9月 29日经建设部第 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自 2004年 12月 1日起施
行部长汪光焘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
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
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国务院决定所列涉及建设部职能的十五
项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如下,自 2004年 12月 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建设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该十五项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一致的,适用本规
定。
一、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条件
1、初始注册登记
(1)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3年内;
(2)经所在单位同意。
2、续期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满前 3个月;
(2)具备建设部认可的城市规划继续教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