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61017
【实施日期】 19970101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
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
全与健康,根据《劳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
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以下简称“三
同时”)。
第四条 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
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