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管理办
法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80205
【实施日期】 19980205
1998年2月5日劳动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项目(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依
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属于《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基
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中规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二)属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规定的火灾危险
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属于劳动部颁布的《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的爆炸危
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
44)规定的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