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和过程控制,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
规定的安全标准,减少或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劳动者在生产
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
发〔 2004〕2 号)、《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 、《建设项目(工
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原劳动部令第 3 号)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项目是指蛟河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
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
和居民自建 3 层以下住宅等项目的安全设施监督管理,不适
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
业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