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审投发[ 1996]105号
颁布日期:1996
颁布单位:审计署、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
用外资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 发现有违反国
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 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处罚。
第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 未取得审计机关出
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 并
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 1%以下的罚
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