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录入员审计局 发布时间: :2007-12-15 来源:本站原创
【实施时间】 1996-04-05
【发布单位】审计署、国家计委等
审投发〔 1996〕105号 )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加强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
第二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 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
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各级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中, 发现有违反
国家投资与建设管理法规者, 应当依照本规定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处
第三条 凡属国家规定必须进行开工前审计的建设项目, 未取得审计机关出
具开工前审计意见书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 并
履行审计手续;不按规定时限履行审计手续的,视情节处以总投资 1%以下的罚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 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
(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