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收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以下简称 “水资源论证 ”)的收费行为和秩序, 维护建
设项目业主单位和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 保证水资源论证工作质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及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水资源论证收费行为。
第三条 水资源论证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
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开展论证工作。
第四条 水资源论证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水资源论证的资质单位应根据本办法收取费用。
第五条 水资源论证收费根据项目取水水源、 投资、论证等级,以及所属行业、所在区域等
因素,采用以下方法计取:
(一)按建设项目取水水源类别与论证等级计算论证费用(见附件一);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