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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 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 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
自然、文化保护地, 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
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
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
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封闭及半封闭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