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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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6 月 29 日环境保护部令第 44 号公布 根据 2018 年 4 月 28 日公布的《关于
修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2]
第一条 为了实施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 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
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 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
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
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