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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5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 2008 年 12 月 11日修订通过,现予
公布,自 2009 年 3月 1 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提高审批效率, 明确审
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
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 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