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人发[ 2002]111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 负责一级、二
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 建设部、人事
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建设部 ),负责研究建造师执
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
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
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建设工程经济》、 《建设工程法规及
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4个科目。《专
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科目分为:房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