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
办法》(建市( 2007)101 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实
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法( 2007)48 号)等有关规定,按照浙江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开展全省二级注册建造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建
法【2015】22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关于建造师注册需提交的书面材
料作以下规定:
一、初始注册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需提交材料如下: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初审意见表一份(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打印、审核、盖
章);
2、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3、聘用执业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新设立企业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
4、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的劳动、
人事、工资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