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二 00九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张家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和规
划管理。
第三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 各类详细规划和重要建筑方案设计引进市场竞
争机制,面向国内外市场,鼓励设计方案竞标。
第四条 在本市规划区内承担各类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应当具备相应的规划设
计资质。在规划成果报批的同时应附相应的规划资质证明材料。
外埠规划设计单位在本市从事规划设计应向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承担居住建筑面积 15万平方米以上(含 15万平方米)、公建 5万平方米以上(含
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资质。承担居住建筑面积
8~15万平方米、公建 3~5万平方米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应具备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