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供水卫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管理, 保证水质符合有关标准规
范的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制
度。本制度规定了张家港市给排水公司的水源卫生防护, 生活
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 水质检验和资料上报、 从业
人员体检和卫生培训等方面的要求。
第一章 水源卫生防护
第一条 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
质的规定。一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 GB3838-2002《地表水
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的要求,并须符合 GB5749-2006《生
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得低于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三类水的要求,应保证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第二条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应按国家环境保护
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