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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增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监督执
法的权威性,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单位投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
检测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辖区内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
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测(以下简称“监测” ),是
指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效利用检测手段,通过对工程各验
收阶段或必要阶段的实体质量检测, 从而验证各方质量行为、
完善监督手段、提高监督效率的监督行为。
第四条 监测工作由监督机构组织、建设单位委托有检
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监督机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考核确定检测机
构、审查监测方案、检查关键环节、审核监测结论等。
第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