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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强制性条文
GB 50209-2010
自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 第 3.0.3 、 3.0.5 、 3.0.18 、 4.9.3 、 4.10.11 、
4.10.13 、 5.7.4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3.0.3 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无国
家现行标准的, 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 材料或产品进场
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 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说明: 3.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控制进场材料质量,提出建筑地面工程的所有材
料和产品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以防假冒产品,并强调按规定抽样复检和做好检验记录,
严把材料进场的质量关。为配合推动建筑新材料、新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