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依据《恩施土家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恩州政发 [2006]6号、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恩州建发 [2007]23
号的有关精神要求,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
预拌商品混凝土采购,需方和供方应签订采购供货合同,在合同范围内,
每批混凝土的订购,应填写订货单。合同样式及内容由生产厂家自定,订货单
样式见附表一。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
1、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应严格按国家现行标准对原材料、 半成品、成品进
行检验控制,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出厂不合格的产品。执行标准目
录见附件七
2、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
(1)水泥
a、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b、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
对其强度、安定性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其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