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业经 2010
年 1月 11日十届 11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李汝求
二○一○年三月二日
关于修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规定》(惠府令第
39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 征收未利用地, 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
地补偿标准的 50%补偿,农民集体非农建设 (含宅基地) 用地,其土地补偿费和
安置补助费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留地安置。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留地安
置。留用地安置标准按新征土地面积 10%计算,其中工商用地占 8%,住宅用地
占 2%。
住宅留用地原则上按规定标准保证被征地农民一户有一宅基地, 住宅留用地
面积少于“一户一宅”标准的,可将部分工商留用地转为住宅用地。
农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