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成都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 2006年 6月 1日市政府第 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
公布,自 2006 年 8月 1 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
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 (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 )内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
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主管部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
经济适用住房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物价、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协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