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行为,提高客
运服务质量,根据《成都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
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本市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和公共汽车驾
驶员、乘务员、调度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从事公共汽车
客运服务的行为规范和质量要求,是行业监管和考核的重要
依据。
第三条 市、县两级公共汽车行业管理部门及其行业管
理机构按各自责权范围负责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监管和考
核工作。
第二章 从业人员
第四条 公共汽车经营企业应按照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
《教学大纲》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试,并对考试合
格者颁发行业管理部门监制的服务证。
行业管理机构应对企业的培训、考试、发证进行监督和
指导。企业应将培训、 考试、发证情况报行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 公共汽车从业人员应取得与岗位相符合的服务
证。
第六条 公共汽车从业人员上岗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