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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2012 年 6 月 29 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9 月 21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保障
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城
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
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 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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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
然、人文资源,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