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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正案)
发布日期: 2006 年 06月 07日 文章点击数为: 1191 字号: [ 大] [中] [小 ]
(1991 年 6 月 13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1年 9月 28 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
房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拆迁当事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自然人)。
第四条 成都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属的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主管
锦江、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