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活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管理制
度,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 增强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 维
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建筑法》 、《招标投
标法》、《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
规规定,结合本市建筑市场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各类企业和执业人
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者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
(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三)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的行为;
(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