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已经 2012 年 5 月 25 日市政府第 111 次
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日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
第三条 (管理主体 )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