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 切实做好全市城镇棚户
区改造、 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更好地改善群众的居住环境, 根据国务
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国
发〔 2015〕37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
知》(财综〔 2016〕1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
知》(成办发〔 2015〕2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 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把政府直接
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 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 按照规定的
方式和程序, 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 并由政府按照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