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住宅物业区域(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及与单幢住宅楼结
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
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有投资高于 50%以上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
管理企业。
第五条 在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或者住宅物业区域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