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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一、行政审批内容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二、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 28 号, 1994 年 7
月 5 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
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
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三、行政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
四、行政审批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的下列人员可实行特殊工时
制度:
1.用人单位对下列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单位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
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单位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
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
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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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因生产特点、 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