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环境保护局文件
成环城〔 2009〕265号
关于全市启用统一编号的《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的通知
各区(市)县环保局,局机关相关处室,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
移工作制度,全市自 2009年 9月 1日起启用统一编号的《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申和明确危险废物转移程序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
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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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领取联单”。危险废物转移计划从产废单位所在区(市)县环
保部门起报,需提供的材料按照 《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转
移申办指南(暂行)》执行,其中:
在成都市内转移危险废物的, 产废单位向所在区 (市)县环
保部门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