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 切实维护城乡规划的
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成都市城乡
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羊、 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入中
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用本办
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 (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
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
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
管理。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
调整管理。
第二章 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
第四条(调整前提)
所有经法定程序审定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 不得随意调整。以招、
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筑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 确
有必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