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局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管理,切实维护城乡规
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及龙泉驿区伸
入中心城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的调整管理,适
用本办法。
高新区及本市其它区(市)县范围内的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
设计方案的调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主体及职责)
建管处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内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计方案调
整管理。各规划分局负责市管重要区域外建筑项目规划条件及设
计方案调整管理。
第二章 建筑项目规划条件调整管理
第四条(调整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