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政府令第 169号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已经 2010年 6月 10日市政府第
6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年 10月 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成都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障法律、
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授权或受
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在法定范围内,对违
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自
主判定的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