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
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
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 大胆创新的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
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在符合规划的前提
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 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
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