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非经营性政
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成办发〔 2006〕2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已经 2005年 12月 21日市政府第 62次常务会
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月 10日起施行。
二○○六年二月九日
成都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提高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根据国务院《关
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建设管理)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 是指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责任部门通过
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理业主),由代理业主按
照合同约定,负责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