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12月 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 29号)。
《公告》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
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并申请退税 :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现的项目销售收入
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分摊,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总额 ×(项目年度销售收入 ÷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
额)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
项目金额 20%的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
(二)项目开发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减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