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 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201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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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
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由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导致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问
题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
税清算后,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
现亏损,应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出其在注销前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
(一)企业整个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应按照项目开发各年度实
现的项目销售收入占整个项目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在项目开发各年度进行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
本公告所称销售收入包括视同销售房地产的收入 ,但不包括企业销售的
增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