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级审核工作制度流程
一、行政许可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初审及核定
二、实施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48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77号)、《关
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建设部令第 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
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建房【 2007】15号)
三、申请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 2
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注销
1.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